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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5号金钟大厦201A广东省重庆商会 电话:020-36284267、020-36284240、020-36284149 传真:020-36284240
广东省重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定名为“广东省重庆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为“G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人在粤投资的企业、或重庆驻粤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粤有一定影响的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为加强重庆与广东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相互协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促进渝粤两地经济社会共同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经信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大道南695号金钟大厦201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促进渝粤两地共同发展;
(二) 协助政府开展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积极组织相关的展览展出,积极为在重庆和广东省的各种投资行为牵线搭桥;
(三) 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促进各种项目和贸易合作,为两地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培训咨询、人才交流等渠道和途径;
(四) 凝聚广大会员,共同寻找投资项目,统筹规划,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提高社会影响力;
(五) 促进会员间的文化交流,传播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总结企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竞争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要求;
(六) 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决策参考意见;
(七) 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八) 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和政府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
(九) 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心会员,帮助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庆人及热心广东省重庆商会工作的其他省、市籍人士;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并热心于提供合作和交流的企事业单位;
(五)企业内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管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响应组织的号召,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五)在本会会员发生经营困难等重大挫折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愿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因其行为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及以上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及以上领导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专业行业分会,在本会内部设立投资发展部、经济政策咨询部、法律事务部、企业文化咨询部、业务技能培训部、品牌管理咨询部、会员工作部、会报编辑部、行政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和社会活动;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代表常务理事会聘任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
(六)安排本会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权,完成常务理事会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议资料;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的工作是否违背本商会章程;
(四)监督相关决议是否违背本商会章程;
(五)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作用的,本商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改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用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商会下设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在政府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信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商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形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信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 月14 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